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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京讨债公司 时间:2025-10-30 点击:37 官网:https://yongshou.wjfzxh.com/
南京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林某鹏于2020年4月1日申请“垃圾桶(欧式)”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7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权至今有效。林某鹏经调查发现,华某塑胶公司在某日用品商城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专利权;某厂百货店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也侵害了其享有的专利权,同时被诉产品标签均指向华某塑胶公司。经查询,被诉产品条形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显示备案的商标为“华某塑科”,该商标在“中国商标网”显示备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华某塑胶公司。为此,林某鹏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某塑胶公司销毁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与某厂百货店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委派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针对同一权利的侵权主体,涉及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其侵权行为性质的确定、侵权范围的划定将直接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及程度。调解员阅卷后,仔细分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各视图及设计要点,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进行比对,初步判断构成侵权,且涉及制造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遂联系原告确认其主张的侵权范围,及针对同一生产厂家与其下游销售商后续还有无其他诉讼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与指导法官沟通确定了“三明确”的调解步骤。
首先,明确调解范围,奠定源头化解基础。被起诉制造商提出有多家与其合作的下游销售商,但是具体的合作名单、进货量等证据材料整理难度较大,同时,该制造商已停止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后续不会有再侵权行为。基于此,原、被告均同意可就调解协议签订前制造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与被起诉销售商在内的所有下游销售商销售行为一并调解。
其次,明确争议焦点,推动各方达成共识。调解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方面,因涉及生产制造行为,且调解范围较广泛,原告对赔偿金额期望较高;两被告则认为其真实获利数据较低,原告主张数额过高。针对该焦点问题,调解员向各方释明同类型案件赔偿金额的参考裁判区间,尤其就制造商的法律责任、风险与其进行一对一深度沟通,从侵权程度、举证责任、被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赔付能力,以及一揽子化解优势等方面促推各方达成一致方案。
第三,明确解纷程序,确保化解效果落地。案件在行业调解阶段取得了胜利,而做好巩固调解成果,保障各方利益的“后半篇文章”则是对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员提出的进一步要求。针对即时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以申请不立案或者撤诉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本案的调解方案实质上已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调解员建议各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法院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同时对于不能申请司法确认的部分,通过签署补充和解协议予以固定,该方案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知识产权纠纷通常呈现“多主体、多链条、多牵连”的复杂情形,作为专业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不仅需要具备对知识产权纠纷“是否侵权”的初判能力,也要具备对纠纷处理后续风险的预判能力。调解员在该案的处理中,根据案件特点和当事人意愿灵活调整调解范围、调解方案,促成各方实现纠纷源头化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经委派调解,调解员在主持双方明确调解范围的前提下,就调解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华某塑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侵害涉案专利权之生产、销售等行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华某塑胶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名称为“垃圾桶(欧式)”、专利号为ZL202030120x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二、申请人华某塑胶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前赔偿申请人林某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4,000元;三、若申请人华某塑胶公司逾期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应另行向申请人林某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且申请人林某鹏有权立即就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未付赔偿款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其他无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审查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签署了承诺书。同时,林某鹏在双方达成的补充和解协议中承诺不再追究华某塑胶公司所有下游销售商在协议签署前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的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就调解协议签订前制造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生产、销售等行为一并达成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遂作出(2024)沪73诉前调确279号民事裁定:申请人林某鹏与申请人华某塑胶公司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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