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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京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16 点击:0 官网:https://yongshou.wjfzxh.com/
原告某设备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5月、6月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总价款共计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发货义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货款2万元,剩余尾款迟迟未付。原告将某科技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钱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万元及违约金,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双方此前存在多次合作往来,具备调解基础。为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优先化解路径,全力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伊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尾款及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法官精准捕捉双方核心诉求——原告最关心的是顺利收回货款、盘活资金,被告最迫切的是缓解当下资金压力、避免诉讼扩大损失。以此为突破口,法官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对原告而言,尽快收回货款、盘活资金才是核心诉求。若坚持诉讼到底,不仅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反而得不偿失。”法官向原告细致分析诉讼风险。同时,法官也向被告及其股东钱某明确指出,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钱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将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看到双方态度逐渐松动,法官适时提出“分期付款+违约担保+质保约定”的调解方案。考虑到双方系设备买卖关系,法官还主动引导双方就设备质保期、质保范围、维修责任等细节进行协商,打消双方后续顾虑。
在法官专业、高效的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自愿对诉求金额作出合理让步,同意为被告提供一年设备质保期;两被告分三期逐步偿清剩余欠款,若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协议达成后,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这起一度陷入僵局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仅用较短时间便得以圆满化解,既节省了双方诉讼成本,也保住了双方后续合作的可能。
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调解更能实现双方共赢。槐荫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促成纠纷快速、低成本、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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