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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要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原告宋某当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应付款项共计44490元

发布:洛阳讨债公司 时间:2026-05-07 点击:240 官网:https://yongshou.wjfzxh.com/

洛阳要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促成当事人当场履行付款义务,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本案源于一项格宾石笼安装工程。原告宋某从被告高某处承包了景泰县某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格宾石笼施工任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按照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其后,宋某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田某施工,双方约定单价为每立方米55元。工程完工后,因结算环节出现偏差,高某未能按照与宋某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是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了田某,导致宋某无法获得其应得的每立方米15元的差价收益,进而引发纠纷。宋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田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虽然案件涉及三方主体、两层合同关系,但各方对基本事实争议不大,核心问题在于工程量核算、单价认定以及结算顺序的混乱。如果简单走完鉴定、开庭、判决等程序,不仅会拉长审理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可能激化矛盾,影响各方后续正常经营与合作。为此,法官决定在庭前阶段集中开展调解工作,力求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实质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引导他们从对立情绪中走出来,聚焦争议的实质问题。一方面,法官逐项核对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付款凭证,帮助各方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到宋某作为中间承包人面临的上游结算压力和资金周转实际,也体谅田某作为实际施工方对及时回收工程款垫付成本的迫切需求。通过多轮沟通、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法官协助当事人就最终结算总金额达成了共识。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让调解成果真正落地,避免“调解成功却执行难”的尴尬,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高某与第三人田某通过银行转账与部分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向原告宋某当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应付款项共计44490元。这一当场履行的举措,不仅使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了即时确认,也让各方当事人彻底放下了心中积怨,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标题:洛阳要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原告宋某当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应付款项共计44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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